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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智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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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智慧管理的通知
2015 年 1 月 6 日                            阅读次数: 1975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适应徐州市政府建设智慧城市的需要,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现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样工作实行溯源和身份认证的智慧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等相关规定,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需见证检测的项目应实行见证检测的智慧管理。见证检测智慧管理的程序按照《徐州市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智慧管理工作流程》执行(附件1)。
    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人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资格证书以及相关政策或文件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填写“见证人员授权书”(见附件2)。并在检测单位登记见证员和工程项目信息。见证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见证工作。工程项目见证员信息资料应在监理项目部及检测机构留存备查。
    四、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软件应能提供网上预约、取样定位、取样信息上传、样品标识自动采集和见证人员身份识别等功能。为委托单位提供样品检测网上预约,支持委托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交委托信息;为见证人员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取样管理软件,支持见证人员利用移动终端采集取样现场的图片信息、位置信息、样品标识信息;为见证人员提供基于脸谱和指纹应用的身份识别系统等。
    五、凡需委托检测的项目,委托单位应进行网上预约。取样和现场检测时,应由见证人对送检样品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及现场检测的抽样、检测等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需送检的样品由见证人员现场即时上传取样现场图片、取样场所位置等信息,并在24小时(混凝土和砂浆抗压及混凝土抗渗等现场制作需养护的试件4天)内由见证人员伴送至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应由见证人员在现场委托单或抽样记录上签字。见证、取样人员对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检测机构受理委托时,应核查委托单位的网上预约内容、上传的取样照片、取样现场位置、样品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在核查确认无误,经见证人身份识别核验通过后,方可进入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接受委托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受理委托。
    七、凡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的资质管理范围内的检测项目,必须由检测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省、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见证检测专用章。凡应上传未上传的,按照上述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八、本次实施的见证检测智慧管理系统,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试运行,2015年2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徐州市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智慧管理工作流程》
         2、《见证人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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